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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資產潛談
 
表格底圖 保存、展示、教育、傳承
  新版文化資產保存法業經總統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所定義的文化資產計有古蹟、歷史建築與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自然地景等七類,這些是屬於法定,制式的文化資產。但是,我們如果僅是用看得到、摸的到的才算文化資產,或是以法定的意義來談文化資產保存,就很難使每個國民都成為文化公民,讓每個國民都願意帶動他的家庭,以及週遭的每個人在文化藝術方面,都能享受文化資源。我們期待用一種廣義的視野去看待「文化資產」,它的意義等同於「文化資源」,因為文化資產的「資產」意義,並不是只鎖定在古蹟或歷史建築等等這些看得到、摸得到的有形物件,它還包括無形的技術、傳統藝術、民俗、傳說等等,也還包括自然、景觀等環境資產。而無論是有形的或無形的資產、自然的或人文的環境資產都有可能透過文化設施的經營,達到保存、展示、教育、傳承的目的,因此文化資產廣義的定義等同於文化資源是無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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