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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南投縣無形文化資產審議會第2次會議旁聽申請
發佈單位 | 文化資產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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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 2019/12/02 |
詳細內容
會議時間:
108年12月12日
會議地點:
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南投市建國路135號)2樓簡報室
旁聽申請方式:
- 本審議會開放旁聽,旁聽之總人數以10人為原則。
- 請於審議會開會前2天(108年12月10日下午5點)以e-mail提出申請,申請表請寄送至 butter@mail.nthcc.gov.tw收,錄取名單將於審議會開會前1天(108年12月11日下午5點)公告於本局官網。
注意事項:
一、旁聽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請依本局官網公布時間提出申請,以便安排座次,逾時提出者,本局得不受理。
(二)本會議之審議案件無法於第一次會議完成決議時,其後舉行之同項會議不再受理旁聽人員登記發言。但旁聽人員仍得旁聽,如有意見得以書面表達。
(三)每人表達意見以三分鐘為原則;同一審議案件表達意見之總時間,以30分鐘為原則。但主席得視會議情形調整發言時間。
(四)意見表達應就本會議之審議案件為之;與審議案件無關意見,本局得記明於會議紀錄,會議時不予處理或回應。
(五)登記發言之旁聽人員,未及於會場表達意見者,得另提書面意見送達本局。
二、旁聽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攜帶棍棒、無線麥克風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不得於會場內大聲喧鬧、鼓譟或其他干擾本會議進行之行為。
(三)不得於會議進行中攝影、錄影或錄音。但經全體出席委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依本局工作人員安排之發言順序及時間於會場表達意見,並提供該意見之書面資料。
(五)本會議進行委員討論前,旁聽之人員、團體均應離開會場。但經全體出席委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本局工作人員為製作會議紀錄之需要,得要求發言者提供發言書面內容,或經其同意由作業單位代為摘要彙整發言內容。
三、旁聽人員違反上述規定、妨礙會議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主席得終止其旁聽,命其離開會場。
附件
1212旁聽申請表.odt
1212會議議程.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