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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
| 發佈時間 | 2025/09/26 |
詳細內容
| 主旨: |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行政院本(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請依說明四辦理,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9月18日總處培字第114302702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1份。 |
| 二、 | 依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第7款規定略以: |
| (一)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6點以外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 |
| (二) | 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但如係作業要點第2點所定人員,應依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辦理。 |
| (三)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
| 三、 | 復依赴港澳注意事項第4點第9款規定略以,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第3點第2項所定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1週內,主動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 |
| 四、 | 為強化人員赴港澳風險提醒及資訊揭露,請加強宣導本次赴港澳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又為便利各機關實務作業,WebITR全國共享版機關內部差勤系統(以下簡稱WebITR系統)刻正配合修正介面及掛載相關通報表,並增列警示文字;各機關如非使用WebITR系統,請配合調整自行開發之差勤管理系統相關頁面並增列警示文字。 |
| 五、 | 檢附陸委會提供之赴港澳警示文字1份。 |
附件
1140919增訂非因公赴港澳通報規定-總處函.pdf
1140919大陸委員會提供之赴香港、澳門警示文字.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