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借閱管理
1.讀者進入南投縣政府文化局期刊室(以下簡稱本室)應衣著整齊,保持安靜,並不得攜帶食物、飲料入內,以維持本室之秩序及環境整潔。
2.讀者攜帶之背包請放在置物櫃內,但貴重物品請自行攜帶,本室不負保管之責。
3.本室不提供個人進修,請勿在本室閱讀個人書籍、資料。
4.六歲以下兒童不得進入本室,以免佔位及影響他人閱讀。
5.讀者如不遵守本管理要點,館員得勸阻之,並視情況請讀者離開本室。
6.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兒童室閱覽
1.本室專供十二歲以下兒童閱覽之用。
2.兒童進入本室應衣著整潔,不可以穿拖鞋、吃零食、喝飲料、高聲談笑及奔跑、打鬧。
3.兒童衣物、背包及個人書籍、資料請放在置物櫃內不得與本室書刊混雜,但貴重物品請自行攜帶,本室不負保管之責。
4.各公私立機關、團體、學校參觀兒童室注意事項:
5.參觀本室須事先來函或電話登記,以便安排參觀及導覽。
6.固定於寒暑假參觀或閱覽本室之團體,須親自到本室填寫『參觀申請表』以確認參觀時間。
7.參觀每周以一次為限(上午或下午),時間九十分鐘以內,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且須指派二位以上老師維持秩序,離開時應確實整架,方可離開。
8.團體參觀每次以一個團體為限。
9.兒童應愛護本室讀物,如有遺失或毀損,應照價賠償。
10.凡不遵守本規則的兒童,由館員勸阻之,並視情況請讀者離開本室。
本要點自發佈日施行。
86年8月5日通過修訂
87年3月14日公告修訂
90年7月24日公告修正機關名稱
期刊室閱覽
1.讀者進入南投縣政府文化局期刊室(以下簡稱本室)應衣著整齊,保持安靜,並不得攜帶食物、飲料入內,以維持本室之秩序及環境整潔。
2.讀者攜帶之背包請放在置物櫃內,但貴重物品請自行攜帶,本室不負保管之責。
3.本室不提供個人進修,請勿在本室閱讀個人書籍、資料。
4.六歲以下兒童不得進入本室,以免佔位及影響他人閱讀。
5.讀者如不遵守本管理要點,館員得勸阻之,並視情況請讀者離開本室。
6.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普通閱覽室閱覽
1.本室專供一般讀者自修之用,十二歲以下讀者請利用兒童閱覽室。
2.進入本室應衣履整潔,穿拖鞋者,不得進入本室。
3.室內禁止吸煙、吃零食、脫除鞋襪、隨地吐痰、亂拋紙屑,請保持環境清潔。
4.閱讀自修,請保持肅靜,不得高聲喧嘩、朗讀,以免防礙他人。
5.謮者請自負保管私人物品之責,離室在一小時以上者,請將自己物品攜走,不得留置室內,預佔空位,違者由服務人員清除,不負保管責任。
6.請遵守公共道德,愛護公物設施。
7.凡不遵守本規則,其他讀者應互相規勸或由服務人員加以勸導,並得停止其閱讀。
8.本要點自公佈日實施。
個人視聽室使用
1.持有本局借書證者(未滿十二歲之兒童,須由家長或親人陪同欣賞)得向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個人視聽室(以下簡稱本室)辦理借閱,並在本室內使用。
2.每人每次借用一卷,並可辦理績借一次,但合計時間全天以不超過三小時為原則。
3.讀者使用器材,請依座位上之「使用說明」操作,必要時得通知服務人員協助。
4.未經許可,不得使用本局器材觀賞私人視聽資料。
5.讀者使用本局軟硬體設備,若有污損或其他違法情事而損壞者,應負賠償之責。
6.進入本室應衣著整齊,不得穿著拖鞋、吸菸、吃零食、喝飲料和睡覺,並隨時保持安靜。
7.讀者如辦理預約使用,應在預約時間內到達,逾時不予保留。
8.讀者如不遵守本使用要點,本局得暫停其借閱權利。
9.本要點自發佈日施行。
84年3月通過增訂
87年3月14日公告修訂
成人借書證申請
1.凡年滿十二足歲者(不限於設籍本縣)皆可辦理南投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借書證。
2.申請借書證應憑本人身份證(或戶口名簿、駕照、護照)向本局1樓流通出納台辦理。
3.借書證每人限申請一份,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有冒用,所生損害由原申請人負責。
4.借書證核發後,申請人基本資料如有變更,應隨時告知本局更正。
5.借書證應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掛失,並向本局3樓酷閱區服務台辦理補發,申請補發借書證每年以一次為限。
6.本要點自發佈日施行
84年3月通過修訂
87年3月14日公告修訂
90年7月24日公告修正機關名稱
兒童借書證申請
1.凡未滿十二歲以下之兒童(不限於設籍本縣)皆可辦理南投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借書證。
2.申請借書證應憑戶口名簿(或戶口名簿影本),向本局1樓流通出納台辦理。
3.借書證每人限申請一份,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有冒用,所生損害由原申請人負責。
4.借書證核發後,申請人基本資料如有變更,應隨時告知本局更正。
5.借書證應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掛失,並向本局2樓喜閱區服務台辦理補發,申請補發借書證每年以一次為限。
6.本要點自發佈日施行。
圖書期刊污損賠償
1.為維護南投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圖書、期刊之完整,避免無謂損毀,特定本要點。
2.凡讀者借閱本局圖書期刊,如有遺失、撕毀、圈點、評註等情事時,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之。
3.讀者借閱之圖書期刊,如有遺失應自動向本局申請辦理賠償手續。
4.遺失或損毀之圖書期刊如在市面上能自行購買時,應由讀者自購版本相同之新書賠償,如市面上無法購買時,依原市價或時價估計二倍至十倍之等值圖書期刊賠償之。 (倍數賠償之標準以出版年為基準)
- 民國35年以前出版二十倍
- 民國36至55年出版十倍
- 民國56至65年出版五倍
- 民國66年以後出版二倍
5.遺失或污損整部圖書中之一冊或一冊以上者,其賠償以整部賠償計價。
6.本要點自發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