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要點
標題 | 南投縣政府文化局補助辦理藝文活動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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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地方自治條例.要點 |
發佈單位 | 推廣科 |
發佈時間 |
詳細內容
壹、補助宗旨:
依據南投縣政府及本局施政計畫,獎勵及扶植縣內藝術文化工作,提昇本縣文化藝術水準。
貳、補助對象:
凡鄉鎮市公所或依法於本縣登記有案之學術文化及客家相關團體或個人(辦理展覽之藝術家及藝文工作室)在本縣內辦理文化藝術活動時,得向本局申請補助。
參、補助原則:
一、辦理藝文活動:
(一)辦理藝文活動申請補助之對象以鄉鎮市公所或於本縣依法登記有案之學術文化及客家相關團體,在本縣轄內辦理藝文類活動為原則,每案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限。
(二)申請補助之單位須於活動前十四天,備齊活動計畫書、經費概算及社團立案證明書影本,函送本局審查。
(三)本局視申請補助之團體所送活動計畫內容、參與人數及經費概算,核定補助金額:
1.舉辦全國性活動之申請者,最高補助新台幣五萬元。
2.舉辦全縣性活動之申請者,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元。
3.舉辦鄉鎮市活動之申請者,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元。
二、辦理展覽活動:
於本局辦理展覽活動之補助,由個人或文化團體提出申請,依展覽規模,展品屬性等,就下列各款擇一補助。
(一)縣籍個人或文化團體之展覽補助新台幣一萬元,外縣市籍個人或文化團體之展覽補助新台幣六千元。
(二)個人或文化團體,本局視展出規模及自行編印專輯等事項,衡酌展出者相對之付出,核定補助金額,最高補助新台幣三萬元。
(三)個人或文化團體參加屬國際性質之文化交流展覽或全國性或全省性之展覽,視展覽效果、對地區文化交流之貢獻及實際支出,核定補助金額,最高補助新台幣三萬元。
(四)考量展覽作品具有相當水準、資歷豐富及聲譽卓著,且願意捐贈作品,豐富本局館藏者,核定補助金額,最高補助新台幣五萬元。
三、辦理表演藝術活動:
表演藝術活動分為音樂、戲劇、舞蹈及其他。於本局辦理表演藝術活動之補助,視表演性質及規模,就下列各款擇一補助:
(一)縣籍立案演藝團體或個人之演出(不含收費教學成果演出),視計畫內容、創作理念及發展潛力等,核定補助金額,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元。
(二)全國性或巡迴演出,視演出製作成本、創作力、專業性、知名度及受民眾肯定之程度等,核定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並鼓勵以售票方式籌措不足之經費,以加強民眾文化消費之觀念,但若為本局自行或合作售票之演出,不在此限。
四、若為上級機關專案計畫,依原核定計畫辦理。
肆、補助經費核銷處理原則:
一、凡接受補助辦理藝文活動者應專款專用,並於執行後十五日內將領據或發票、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含照片)函送本局結案。經費補助不得支用為人事、獎品、餐點、摸彩品、住宿費、差旅費、加班費、宣導品、紀念品等項目。
二、凡接受補助辦理展覽活動及表演藝術活動者,於執行後十五日內檢送領據或發票、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含照片)函送本局結案。
伍、本原則自105年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