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藝人
【重要轉知】街頭藝人音樂著作公開演出應取得授權事宜
詳細內容
主旨:為維護著作權權益,請貴街頭藝人涉及音樂著作公開演出權之演出時,應先洽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取得授權。
說明:
一、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條規定著作權集管業務指為多數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訂定統一之使用報酬率及使用報
酬分配方法,並以管理人之名義與利用人訂定授權契約之業務;另依,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
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故公開演出相關權利,必須先取得合法授權,以免違法侵權。
二、「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之音樂著作及相關使用報酬費率,已公告該官網 http://www.tmca.tw,惠請街頭藝人
儘速向該協會辦理授權,俾利著作財產權益之維護。
如有相關著作財產權申請等問題,請洽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02-2773-9555 鄭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