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換證對象:
(一)領有「南投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證」之街頭藝人
(二)持有外縣(市)核發有效期限內街頭藝人證之街頭藝人
(三)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請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等)
(四)2吋大頭照請檢附6個月內證件照,展演紀錄照片須為考取證照縣市演出紀錄照片,並請註明時間、地點。
二、換證受理期間:
(一)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證到期前二個月內,每月辦理一次換證。
(二)換證作業採「批次作業」辦理,每月15日前受理一批次。
三、換證處理約需2~3星期工作天。
四、街頭藝人許可證如有遺失或毀損,檢具遺失毀損聲明書及換證申請表(一)、(二)辦理。
五、換證/補證申請費用:新臺幣200元,以現金袋掛號或郵局匯票(抬頭南投縣政府文化局)。
六、申請方式請詳閱「南投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換證/補發新證申請須知」。